宣城法律法规1
宣城合同纠纷附件不提供违法吗
宣城事实合同法律上认可吗
宣城合同被换页了怎么办
宣城合同终止的构成要素
宣城借条转让有法律效力吗
宣城承包合同违约金怎样计算
宣城买卖合同支持3分利息吗
宣城保证合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宣城合同解除后可以再起诉吗
宣城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可以公证吗
宣城施工合同不合理怎么办
宣城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宣城如何确认合同是否无效
宣城货运合同订立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宣城合同欠款诉讼时效为几年
您好,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相关手续建议咨询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