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伙食费。 4.护理费。 5.交通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10.丧葬费。 11.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 13.抚慰金等具体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