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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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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的,买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洪水将房屋冲垮等;(3)卖方明确表示或者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向买方交付房屋,或者与第三人签署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的;(4)卖方迟延办理交房手续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办理的;(5)卖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买方显失公平的;(7)因卖方存在中止履行的情形,买方中止履行后,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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