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一、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六、定金;七、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八、建设管理要求;九、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十、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十一、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十二、违约责任;十三、纠纷的解决;十四、合同的生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