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法律法规1
张家口合同纠纷附件不提供违法吗
张家口事实合同法律上认可吗
张家口合同被换页了怎么办
张家口合同终止的构成要素
张家口借条转让有法律效力吗
张家口承包合同违约金怎样计算
张家口买卖合同支持3分利息吗
张家口保证合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张家口合同解除后可以再起诉吗
张家口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可以公证吗
张家口施工合同不合理怎么办
张家口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张家口如何确认合同是否无效
张家口货运合同订立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张家口合同欠款诉讼时效为几年
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一般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一般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