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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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如果是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并应根据买受人善意与否来判定是否适用表见代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如果是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并应根据买受人善意与否来判定是否适用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