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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是什么
时间: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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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双方为追求利益更大化,达到少交或不交房屋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往往在递交给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少于真实成交价的成交价格,即出现所谓的“阴阳合同”。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下跌等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以双方约定的虚假成交价格违反了税收法律制度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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