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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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