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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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专利权人姓名 或名称、 国籍、地址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专利权人姓名 或名称、 国籍、地址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