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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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拖方的主要权利是:1、就近港口或地点交付被拖物的权利。2、拖航报酬的请求权。承拖方履行拖航合同完毕之后,有权向被拖方请求支付拖航费用。3、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百六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承拖方的主要权利是:1、就近港口或地点交付被拖物的权利。2、拖航报酬的请求权。承拖方履行拖航合同完毕之后,有权向被拖方请求支付拖航费用。3、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百六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