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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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发票可以退回的。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太原太原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发票可以退回的。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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