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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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