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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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