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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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每次执行期间为6个月。如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会被终止。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以后任何时候,只要发现了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均可向执行机关提出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每次执行期间为6个月。
如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会被终止。
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以后任何时候,只要发现了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均可向执行机关提出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