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法律领域-临沂合同纠纷

切换城市

临沂公对公转账借款是否合法
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1336
分享到:

企业之间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经当事人意思自治订立的民间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属于不合法。


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百四十六条、百五十三条、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069
律师在线
3161
今日解答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