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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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