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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管理人员报告;(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