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更高刑为死刑的罪名: 《宪法》 章 危害安全罪(7个): 1、背叛罪; 2、分裂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或者情报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伪造货币罪; 28、集资诈骗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34、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35、 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 39、强迫卖淫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第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夺无辜居民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