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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以借款形式索贿的认定
时间: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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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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