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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强制拆除的哪个部门管
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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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3.乡、镇人民政府;4.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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