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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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对应的单位正常存续,那么相应的公章没有做作废或者挂失处理的话,公章就可以一直使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原来申请刻制印章的程序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公章对应的单位正常存续,那么相应的公章没有做作废或者挂失处理的话,公章就可以一直使用。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原来申请刻制印章的程序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