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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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女方户口除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外,还可以另立门户,再婚后再迁或不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夫妻离婚后女方户口除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外,还可以另立门户,再婚后再迁或不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