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法律领域-合同纠纷

切换城市

合同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时间:2022-07-24
浏览次数:1988
分享到:

合同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使用诈骗方法募集巨额资金后,携带被害人财物逃跑的;

(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4)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069
律师在线
3161
今日解答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