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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伤鉴定十级赔偿标准
时间: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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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一般为七个月的本人工

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因工致

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的职工,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若合同到

期、劳动关系解除,或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

系,则职工依法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

用人单位进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其具体标准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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